1月7晚间,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光启技术(002625)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柿财经记者注意到,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均系光启技术(002625.SZ)高管。其中刘若鹏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赵治亚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洋洋于2019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并于2019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三人对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披露,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光启技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光启技术于2020年7月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至2020年,光启技术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光启技术未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光启技术未对现金收购海外公司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针对2019年年报事项,光启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存在遗漏。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下同)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光启技术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对部分募投项目的论证不够充分,且未在相关报告中解释说明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不准确

光启技术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合并范围时,对多家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披露为控股子公司,该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光启技术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况,前后披露不一致。

五、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光启技术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产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示;有关房产租金收入核算不规范;对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票据全部终止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三条第二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七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光启技术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光启技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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