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智

上市公司签署的一则合作框架协议,牵扯出两起内幕交易,公司实控人因泄密也被罚。

1月26日,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一口气披露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均涉及安控科技的内幕交易事项。

作为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俞凌主动向他人泄漏内幕消息,得知消息后,其战友狂买近7000万,朋友也大买超千万,但最终这则消息却把大家都拉入泥潭。俞凌的战友、朋友因内幕交易合计遭罚没2514万元,俞凌因泄露内幕交易信息也被罚款50万元。

安控科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实控人俞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这则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还要回溯至2020年。

新疆监管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安排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前往四川宜宾叙州区投资局对接合作事项。6月28日,俞凌、张某与叙州区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双方商谈合作意向。

2020年7月16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发函,希望与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战略投资合作关系,引进安控科技上市主体迁址宜宾市叙州区,协调国资公司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安控科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安控科技融资方面提供支持等。

随后,宜宾市叙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创益产业到安控科技考察会谈,推进项目。相关机构入场尽调。

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总经理张某、副董事长李某福、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讨论合作方案,提出了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资1.5亿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危机的方案。

2020年8月26日至28日,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前往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进行沟通。2020年9月1日至3日,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对合作框架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2020年9月5日,安控科技、俞凌与创益产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9月7日,安控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合作框架协议》。9月8日,安控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引进上市公司并迁址,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支付1.5亿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内启动公司迁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质押,创益产业向俞凌支付1.5亿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成迁址后创益产业为安控科技解决有息负债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创益产业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及其他方式参与安控科技的股权收购,如参与股权收购后创益产业仍未达到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标准,俞凌以表决权委托方式使创益产业获得公司控制权;协议还约定了产业投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新疆监管局认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属于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9月8日。

新疆监管局指出,俞凌作为安控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参与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俞凌主动泄露内幕信息

其战友狂买近7000万

安控科技实控人俞凌作为内幕消息知情人,却多次向他人透露。

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动与战友罗某忠电话联系,谈及安控科技与叙州区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导致罗某忠获知该内幕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两人除了是战友关系外,罗某忠还是俞凌的股权质权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某忠实际控制并使用4个证券账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在2020年9月3日至4日累计买入“安控科技”股票1662万股,成交金额6923.79万元,并于9月8日至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052.68万元,经交易所计算获利1118.58万元。

数据显示,2020年9月3日至9月8日,4个交易日股价累计涨33.77%,股价创下阶段高点。

调查显示,罗某忠曾在2019年初亏本清空“安控科技”股票,并且在2020年9月3日之前并未交易该股。但是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又短时间全部卖出,该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罗某忠在笔录中解释称,2020年9月3日、4日买入安控科技是自己通过公告来分析判断的。9月8日卖出,是因为公司公告了与宜宾一家国资签署合作协议,认为安控科技问题多,国资会不会真的接手不确定,就把股票卖了。

新疆监管局认为,罗某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俞凌存在电话联系,俞凌明确称告知其安控科技与宜宾方面合作的事项。罗某忠的辩解不符合逻辑,自相矛盾,罗某忠的解释不足以合理说明其交易行为的明显异常。罗某忠及其代理人在申辩书和听证中提出三点申辩意见,但新疆监管局经复核后,并未对其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罗某忠违法所得1118.58万元,并处以1118.58万元罚款。

俞凌还曾向朋友透露内幕信息

1月26日,新疆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显示,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还向朋友王某海透露过安控科技和宜宾合作的事情。

2020年7月22日,两人通过电话联系,俞凌向王某海说起了安控科技和宜宾合作的事情,王某海由此获取了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海实际控制并使用2个证券账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2020年9月3日至7日累计买入“安控科技”股票229.99万股,成交金额1002.59万元,并于2020年9月8日、9月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42.98万元,经交易所计算获利所得138.61万元。

新疆监管局指出,王某海账户交易“安控科技”股票明显异常。与其以前的交易相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海买卖“安控科技”股票的意愿强烈,呈现出集中大量买入的异常交易行为,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王某海在笔录中解释经常关注“安控科技”股票,当时注册制改革创业板是热点,承认通过俞凌知悉安控科技跟宜宾方面合作的事情并将其作为判断公司以后发展走向的一个参考因素。俞凌在笔录中自述是无意间向王某海说起了内幕信息。

因此,新疆监管局认为,双方当事人陈述基本一致,王某海存在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疆监管局认为,王某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没收王某海违法所得138.61万元,并处以138.61万元罚款。

俞凌因泄露内幕信息

被罚50万元

而俞凌因泄露“安控科技”内幕信息,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俞凌当时持有“安控科技”股票1.6亿股,占安控科技总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参与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为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俞凌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俞凌和罗某忠是战友关系,并且罗某忠为俞凌股权质权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动与罗某忠电话联系并谈及安控科技与叙州区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导致罗某忠获知该内幕信息。俞凌和王某海是朋友关系,2020年7月22日,两人有过电话联系,因俞凌向王某海说起了安控科技和宜宾合作的事情,王某海由此获取了内幕信息。罗某忠、王某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新疆监管局认为,俞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俞凌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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