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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联合发布关于同意印发《上海市小时级绿电交易实施方案》的复函。

文件指出,售电公司参与小时级绿电交易时,应在对应交易准入截止时间之前(具体以交易日历为准),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完成小时级绿电确权委托约定,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关联的代理用户范围不得超过小时级绿电确权委托约定用户范围。

参与小时级绿电的经营主体应具备24点计量条件,电网企业、调度机构需在每日将前一日经营主体的24点上网电量、用电量传递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小时级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结算与常规绿电交易一致。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部分按小时开展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考虑机制电量因素)、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需要按照“日清月结”,常规绿电交易按照月度开展结算。同时开展小时级绿电交易和常规绿电交易的经营主体,可先进行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清分计算、再开展常规绿电环境价值结算。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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